作者 | 东方神起
来源 | 智合法律新媒体
观察:行业百态,尽收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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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7月8日下发了《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网络音乐服务商应于7月31日前将未经授权传播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截至7月31日,16家直接提供内容的网络音乐服务商主动下线未经授权音乐作品 220余万首,线下数量前10名排名如下表:
1 | 百度音乐 64.2万首 | 6 | 喜马拉雅 2.8万首 |
2 | 一听音乐 60余万首 | 7 | 阿里音乐 2.6万首 |
3 | 多米 40余万首 | 8 | 腾讯 2.37万首 |
4 | 唱吧 29.8万首 | 9 | 考拉FM 1.5万首 |
5 | 九酷音乐 14.2万首 | 10 | 酷我、酷狗 1.12 万首 |
图表1 (注:酷我酷狗同属海洋音乐集团,
为统计方便作为一家计算)
一、从数字中读到了什么?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段玉萍在今年对网络音乐产业的摸底调研中曾表示:“不客气地说,目前没有一家网络音乐服务商不存在版权问题,只是问题严重程度不同。”这句话与图表1结合起来理解,真可谓入木三分。之前酷狗与阿里、腾讯与网易围绕网络版权音乐掀起的诉讼拉锯战、新闻洗脑文,现在看来颇有几分自树牌坊的味道。
值得注意的是,BAT三家互联网巨头在净化网络音乐行业竞争秩序中并没有发挥行业带头大哥的模范作用。尤其是百度音乐,让人惊愕数年前其与三大唱片公司签署数字音乐授权协议,并赢取了各路赞歌和奖项后,再次卷入侵权门,不禁让人感叹其侵权手法之娴熟,江湖无人可及,但又奈其如何?BAT尚且如此,为生存而战的中小网络音乐服务商能不跟风吗?
不过,百度音乐的盗版数量远超其他各家,也反映出其市场竞争力堪忧,盗版音乐在维系用户粘性、增强用户体验方面的重要性不言而喻。BUT,从追究法律责任的角度,百度的侵权情节是不是已经达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
二、特赦令的消极作用
据新闻报道,国家版权局7月15日在北京召开的“网络音乐版权保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对于提早下架、及时下架的网络音乐服务商,国家版权局可以既往不咎;但到期仍未采取下架措施的网站,国家版权局将按照法律上限从严处罚。”
小民以为,“既往不咎”的做法有损“知识产权法治”的尊严,因为被“责令”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没有为它们的侵权行为付出相应的法律成本。相反,侵权行为越严重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只要接到通知后悬崖勒马,便是捡了大便宜,“以侵权行为换取发展空间”的厚黑学逻辑再次经受住了实践(enforcement)的考验。
。2013年12月底,国家版权局对百度影音和快播双双开出了25万元的行政罚单,当时就有人质疑25万元的处罚是不是太轻了,有关人士以已达到法律规定的处罚上限为由进行回应。随后,快播因仍继续侵权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而百度影音则安然无事。
目前的国情是:行业自律不奏效,自律公约往往被束之高阁;诉讼成本太高,周期太长,赔偿额得不偿失,,但不应止于惩前谈话、自查自纠的层面,那样在经济学上只会助长“寻租”的风气,也无法为网络音乐收费创造可持续性的健康发展环境。
三、网络音乐服务收费难,谁之过?
最近几年,围绕网络音乐收费的讨论不绝于耳,有的人将收费难的原因归咎于用户缺乏付费意愿。小民认为,网络音乐何时收费、怎么收费完全是市场行为,并非几个研究报告或政府干预就可以实现的。从追本溯源的角度,个人认为十年前的百度MP3免费音乐惯坏了中国网民,修复这种用户消费习惯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的培育。正可谓“种瓜得瓜,种豆得豆”。
回想当年七大唱片公司集体诉最受网民欢迎的百度MP3音乐搜索,最终百度取得了司法上的胜利。业内传闻,百度MP3对百度的流量贡献一度达到30%,对百度2005年的美国上市更是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百度MP3案的胜诉对百度而言如此重要。有意思的是,同时代的雅虎案判决结果却不同。国外不少学者认为是同案不同判,而国内认为百度可免责的论点其实也无法让笔者信服。或许,就如同三峡大坝的讨论一样,时过境迁,在若干年后会有不一样的局面。
总之,有法可依,更要有法必依,不管是豪门阔少,还是当地乡绅,应该一视同仁,统一执法尺度。在互联网+成为街头巷议的全民话题的时代背景下,互联网发展并不代表高其他行业一等,更不应打着技术创新的旗号肆意践踏版权音乐权利人的利益。行业歪风不改,网络音乐收费就永远是个遥不可及的“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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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Caro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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