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在餐厅、咖啡店等公共场所播放音乐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答
不属于合理使用。首先,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这一表演权包含“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现场表演比较容易理解,机械表演则是指通过设备公开播送作品的行为,常见的就是我们使用CD、DVD或磁带播放歌曲的方式。
其次,《著作权法》中关于音乐播放的合理使用主要有两条,“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和“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但在餐厅或咖啡店播放音乐,并不是个人欣赏和学习,同时又是营利性场所,因此不属于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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