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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分享歌曲会侵犯音乐版权吗?

2023-05-10 14:56:27

前不久,在国家版权局的努力下,QQ音乐与网易云音乐就网络音乐版权合作事宜达成一致,相互授权音乐作品,达到各自独家音乐作品数量的99%以上,同时积极向其他网络音乐平台开放音乐作品授权。


两家网络音乐平台“巨头”的合作,对于喜好音乐的用户来说无疑是利好的消息。不论是QQ音乐的用户还是网易云音乐的用户,均意味着今后通过平台可以欣赏及下载的音乐作品更多,不会再因为版权的问题,而颇费精力地寻找鉴赏和下载渠道。



对于音乐版权这个概念,一般人可能会比较陌生。事实上,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许多行为都涉及到音乐版权。在朋友圈分享某首歌、通过K歌软件唱歌、商家播放背景音乐、演唱某首歌曲,等等行为都涉及到音乐版权。可以说,音乐版权看似离我们很远,实际上随处可以见到它们的身影。


版权即著作权


版权,是用来表述创作者因其文学和艺术作品而享有的权利的一个法律用语。在我国,版权就是著作权,两个概念没有区别。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而作者是指创作作品的公民。音乐版权指的主要是词、曲作者的著作权以及对音乐作品表演而形成的相关权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音乐作品的版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朋友圈分享歌曲会侵权?


很多人都愿意将喜欢的歌曲分享到朋友圈,那么这一行为是否会侵权?


事实上,绝大多数人之所以将歌曲分享到朋友圈,并非是为了盈利,而是出于个人对作品的欣赏,发表评论或者向朋友介绍作品,此类行为虽是传播作品,但仍可归属为个人欣赏范畴。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个人分享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一般认为并不会侵权。


另外,音乐平台已经取得有关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个人分享音乐平台上的音乐,得到音乐平台的允许和鼓励,因此个人的分享行为可以理解为音乐平台传播行为的一部分,由于取得了合法授权,并不会侵权。


“翻唱”行为会侵权吗?


近年来,唱歌类选秀节目日益红火。从中国好声音到我是歌手,一直都是群众茶余饭后的热门话题。演唱表演者原创歌曲除外,此外,表演者均涉及到演唱他人音乐作品。


涉及到“翻唱”的情形比较复杂,是否构成侵权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形。


演唱其他歌手的作品


比如歌手李荣浩演唱王菲的作品《笑忘书》,此类行为不涉及到词曲的改编,只要不侵犯原表演者的权利,则仅仅是重新表演词曲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歌手节目组在演唱之前,应当取得《笑忘书》作品的词曲作者的许可,否则涉嫌侵权!


需要注意的是,王菲并非笑忘书作品的作者,仅仅是表演者。因此,其他歌手演唱《笑忘书》并不需要得到王菲的许可。



原曲重新填词演唱


此类行为与上一种行为类似,是对他人歌曲作品的使用行为,应当取得曲作品作者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否则涉嫌侵权。


改编他人的歌词或曲子


这种行为涉及到改编,受到《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范,改编权是著作权的某项具体内容。因此,不论是改编歌词还是改编曲子,改编他人作品应取得作者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经改编而产生的作品由改编者享有著作权。


音乐作品经过改编之后,演唱者对歌曲进行表演,涉及到表演改编作品,也可能同时涉及到表演他人作品与表演改编作品。但无论是表演何种作品,表演者均应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2款规定,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由此可知,歌手表演改编作品,如果自己即为改编作者,则需要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如果要表演他人的改编作品,则需要同时取得改编作者与原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即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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